2018年考試法律常識習題(5)

1.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關憲法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確的是()。A.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國,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規(guī)范、憲法基本原則和憲法精神相抵觸C.憲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對公民的行為約束D.憲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強制性2.下列哪項職權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A.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D.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規(guī)、決定和命令3.孫某委托吳某為代理人購買一批貨物,吳某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是()。A.吳某生重病,停止了購買貨物事宜,并通知了孫某B.及時將購買貨物過程中的情況報告給孫某C.經孫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辦理購買貨物事宜D.與陸某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入一批貨物4.從1988年到2004年,我國現行憲法先后進行了四次修正。其中“將鄉(xiāng)鎮(zhèn)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是在()。年的第一個憲法修正案年的第二個憲法修正案年的第三個憲法修正案年的第四個憲法修正案5.甲市新華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將其管理的國有電纜廠出售,該廠的承包人張某以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為右提出行政復議。張某可以提請行政復議的機關是:A.甲市人民政府B.甲市新華區(qū)國資委C.甲市新華區(qū)人民政府D.甲市國資委下面是參考答案與解析。如果你認為題目或解析有誤,。1.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憲法效力。根據《憲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第一句和第5條第3款,選項B正確。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沒有統(tǒng)一的憲法典,沒有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只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一般包括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慣例、憲法性判例、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其憲法性法律與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同。因此,選項A錯誤。憲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在于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人權,因此憲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于對國家機關的行為約束,據此可知選項C錯誤。憲法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體現國家意志,當然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選項D錯誤。故正確答案為B。2.答案:B解析:根據《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職權時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一位的其他法律,故正確答案為B。3.答案:D解析: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代理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故正確答案為D本題相關知識點: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答案:D解析:從1988年至2004年,我國共進行了四次憲法修正案,其內容分別為:1988年憲法修正案:(1)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fā)展,從而確定了私營經濟在我國的法律地位。(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從而有效保護我國的土地資源。1993年憲法修正案:(1)增加了“堅持改革開放”內容,將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使國家的奮斗目標更為科學和實事求是。(2)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有利于鞏固和發(fā)展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3)取消了“農村人民公社”,確認“家庭聯(lián)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4)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以利于發(fā)揮縣級政權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職能作用。1999年憲法修正案:(1)將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并列寫入憲法,確認鄧小平理論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指導地位。(2)確認了我國現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刪去了“家庭聯(lián)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2004年憲法修正案:(1)“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新增“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惫收_答案為D。5.答案:A解析: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種組織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對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wèi)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題中,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機關為甲市新華區(qū)政府,因此,應當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即甲市市政府申請復議。因此,本題答案應當為A。提示1:已經確定,在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報名,12月10日筆試,應現在著手提前復習準備,點此訂購提示3:關注“軍隊文職招錄平臺”,回復關鍵字“資料”,即可領取軍隊文職考試免費復習資料。

2017年考試法律常識高頻考點

在軍隊文職考試常識判斷部分法律常識是考查的重點,今天為大家梳理了常見法律概念及其??键c,希望對考生備考2017年各省軍隊文職考試有幫助.民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人身關系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財產關系主要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二)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三)民事法律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四)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物權法(一)物權及其種類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大類。(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1.動產交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繼承法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民事訴訟法(一)管轄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不同級別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各個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民事訴訟法結合我國審判實踐,規(guī)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xié)議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1.級別管轄:(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第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2.一般地域管轄及其例外:(1)一般地域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3)專屬管轄(4)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二)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保全與先予執(zhí)行1.保全保全分為: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辦法。2.先予執(zhí)行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經典例題A.某公立大學以其教學大樓產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B.某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以所屬土地所有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C.某農民以所屬宅基地的使用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D.某國有企業(yè)以所屬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A.乙有過錯,乙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B.乙有小部分過錯,乙要承擔小部分賠償責任C.乙有大部分過錯,乙要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D.乙沒有任何過錯,乙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A.被告應為“客來香”飯店B.甲乙丙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來香”字號C.被告應為甲D.甲和戊為共同被告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A項的“教學大樓”屬于以公益為目的的學校,不得抵押;B項的“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C項的“宅基地”不得抵押;D項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正確。本題中羊被擊死時還由乙占有,故乙應該承擔標的滅失的風險,賠償甲的損失。故本題答案為A選項。結合本題來看,本題應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來香”字號,因此,B項正確,A、C、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應選擇B項。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71):物權變動概述

1.概念。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就物權主體而言,指權利主體取得和喪失物權,就權利內容而言,指權利的內容發(fā)生變化。司法考試的核心是物權的移轉(在主體之間變動)。2.物權取得的類型。這是偶爾考到的知識點。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3.物權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的物權。主要包括:(1)添附(加工、混合、附合);(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6)生產;(7)沒收、征收。須注意:原始取得有一重要特點。原始取得所有權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如《物權法》108條),標的物上原有的負擔(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消滅。4.物權的繼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的物權。繼受取得有兩套分類:(1)第一套分類:轉移的繼受取得與創(chuàng)設的繼受取得。①轉移的繼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權依原狀而取得。例如:基于買賣合同或贈與合同而受讓所有權;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物權;因企業(yè)合同取得物權。②創(chuàng)設的繼受取得,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設立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例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在動產上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須注意:創(chuàng)設取得只能設定他物權,所有權不能通過創(chuàng)設取得。(2)第二套分類:特定繼受取得與概括繼受取得。①特定繼受取得,指僅對特定物繼受取得物權。如通過買賣合同、贈與取得所有權。再如通過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取得抵押權、質權。在特定繼受取得,取得物權的人只繼受特定物上的權利,并不負擔前手(于該物之外)的其他義務。②概括繼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權利義務予以一弁繼受而取得物權。例如因繼承、企業(yè)合并而取得被繼承人、被合并企業(yè)的權利和義務。在概括繼受取得,取得物權的人不僅要承繼前手的權利,也要承繼其前手的義務(須特別注意《繼承法》第33條)。典型真題下列哪一選項屬于所有權的繼受取得?(08年?卷三?10題一A)A.甲通過遺囑繼承其兄房屋一間B.乙的3萬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購來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時丟棄的舊電扇一臺原始取得VS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1)概念射程不同。①“原始取得物權”僅僅涵蓋某一主體取得物權,不能涵蓋物權的移轉、內容變更和消滅。②“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則全面涵蓋所有不通過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移轉、內容變更、設立、消滅。(2)二者并非一一對應關系。①大多數情況下,非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的,屬于原始取得。②但有例外。例如,通過法定繼承取得物權,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但屬于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二)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不能無緣無故地發(fā)生,須有能夠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出現,才能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稱為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的原因主要有三種:①法律行為。如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拋棄、捐助、遺贈)、合同(如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和多方法律行為(如設立公司的協(xié)議);②事件和事實行為。如時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③公法上的行為。如征收、沒收、強制執(zhí)行、判決。(三)物權變動的分類司法考試中,必須弄明白的是這兩類:①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②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有兩個重要特點:(1)法律行為(單方、雙方、多方法律行為)必須有效。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性,若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仍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2)原則上必須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登記(設立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交付或放棄占有。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也有兩個重要特點:(1)不以法律行為的生效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與法律行為無關(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收取天然孳息)。(2)物權變動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一般不要求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發(fā)生物權變動。同時,根據《物權法》第31條的規(guī)定,通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未經宣示登記,不得處分(登記是處分要件,不是變動要件)。特別提示(1)在德國和臺灣地區(qū),善意取得屬于繼受取得、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的物權變動。例如,甲將自己的相機交給乙保管期間,乙謊稱己有,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其法律效果是:①乙的出賣行為屬無權處分,但乙、丙間的買賣合同有效(原因:買賣合同屬于負擔行為,不以讓與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②若受讓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則乙、丙間移轉所有權的物權合同效力待定(原因:移轉所有權的物權合同以讓與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須權利人甲追認或乙取得處分權,該物權合同自始有效。③若受讓人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則丙的善意補正了乙的無權處分,乙、丙間移轉所有權的物權合同自始有效,無須甲追認,亦無須乙取得處分權,善意的丙即可基于該有效的物權合同善意取得相機的所有權。(2)在中國大陸,對善意取得的屬性存有爭議。司法考試所持標準是,善意取得屬于:①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②原始取得。(3)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權處分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但這一規(guī)定并不改變善意取得的屬性(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原始取得)。善意取得仍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非來源于該有效的買賣合同(見例)。例甲將自己市值10萬元的相機交給乙保管期間,乙謊稱己有,以一定的價格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向丙完成現實交付。甲知道后拒絕追認。①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乙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但乙、丙間的買賣合同有效。②假設乙出售給丙的價格為1萬元。雖然乙、丙間買賣合同有效,乙也向丙完成了交付,但丙不能取得相機所有權(原因有二:(a)權利人甲拒絕追認,乙也未取得處分權,丙不能繼受取得;(b)丙未以合理的價格受讓,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丙也不能善意取得〕。③假設乙出售給丙的價格為10萬元。此時,丙符合善意取得的五個要件(其中包括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即使甲拒絕追認(乙也未取得處分權),善意的丙仍能通過善意取得取得相機的所有權。④通過兩種假設情況的對照,即可看出,丙的善意取得并非來源于乙、丙間有效的買賣合同,而是來源于《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所以,《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并未改變善意取得(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和原始取得)的屬性。

四川軍隊文職考試崗位能力考試法律知識常識

法律的歷史發(fā)展在整個法學中屬于較為冷門的知識,但是在一些專業(yè)性強的招考中也會有所涉及,現將法律的歷史發(fā)展部分知識點進行簡單梳理,方便考生備考。 一、法的繼承與移植 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xù)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法的繼承是客觀存在的,法就是在繼承中發(fā)展的。法作為文化現象,其發(fā)展表現為文化積累過程,其繼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階級性并不排斥法的繼承性,社會主義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鑒資本主義法和其他類型的法。 法的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法,使之成為本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所用。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后關系,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對同時代其他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鑒,法的移植的范圍除了外的法律外,還包括際法律和慣例。

中古代法律傳統(tǒng)的特點有: 1.在秩序的規(guī)范基礎方面,禮法結合,以禮為主; 2.在秩序價值基礎上,等級有序,家族本位; 3.在規(guī)范的適用方面,恭行天理,執(zhí)法原情; 4.在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上,民刑不分,重刑輕民; 5.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無訟是求。 綜上所述,中古代法律文化是比較獨特的,是以道德理想主義為基礎的,其基本特征就是強調宗法、等級、名分。 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律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之一,反映工人階級和全體人民的意志并為其利益服務。它確認和維護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維護無產階級專政的制度,維護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主導地位。它是人類歷史上一種新型的法律,是由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制定和實施的。

法系的概念和類別 法系主要是西方法學的一個概念,是按照法律的歷史傳統(tǒng)或者某種共性對于法律的一種分類。也就是說,具有某種共同歷史傳統(tǒng)或者某種共性的的法律就屬于一個法系。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蘇聯(lián)和東歐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的法系還有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對資本主義法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fā)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于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法系和德法系。

德法系是以1896年《德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 屬于大陸法系的和地區(qū)除了法、德外,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也包括曾是法、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殖民地的和地區(qū),如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民黨統(tǒng)治時期的舊中也屬于這一法系。 大陸法系的特點如下: (1)全面繼承了羅馬法。大陸法系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大陸法系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權與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fā)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chuàng)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fā)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法系,是以英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fā)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紀諾曼人侵入英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不包括蘇格蘭)、美外,主要是曾是英殖民地、附屬的和地區(qū),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中香港地區(qū)也屬于英美法系。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是向后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fā)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tǒng)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4.兩大法系的比較 (1)法的淵源不同。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能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2)法的分類不同。民法法系一般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3)法典的編纂不同。民法法系的主要發(fā)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普通法系在總體上不傾向進行系統(tǒng)的法典編撰。 (4)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序不同。民法法系一般采用審理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干涉主義;

(5)在法律術語、概念上也存在諸多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