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礎知識: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xié)議,對治安案件作出處理的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不再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處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動。(一)可以調解處理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損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引起的;(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y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y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二)不適用調解處理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適用調解處理:(1)雇兇傷害他人的;(2)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的;(5)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6)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7)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三)治安調解的法律后果(1)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各執(zhí)一份,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按照調解協(xié)議書中的內容履行權利和義務。履行調解協(xié)議書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處罰。(2)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各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協(xié)議的,或者雖然達成了協(xié)議,但是一方或者數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xié)議的,經對方提出并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調解協(xié)議,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處罰。同時,對于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20公安專業(yè)知識: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責令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1)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2)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3)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范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020公安專業(yè)知識:拘傳和拘留
1.拘傳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拘傳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zhí)行拘傳的時候,執(zhí)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拘傳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期間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2.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19山東軍隊文職招考考試公安基礎知識: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五章執(zhí)法監(jiān)督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zhí)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jiān)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第一百一十六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執(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guī)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五)違反規(guī)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六)違反規(guī)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后,不及時出警的;(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