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軍隊文職招聘網行測法律講堂-處分 - 行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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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種類。

《軍隊文職招聘法》第56條規(guī)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梢詫⑦@六種處分劃分為三類:

(二)處分期間及其后果

為了維護行政處分的嚴肅性,保證行政處分應有的效果,軍隊文職招聘法明確規(guī)定,軍隊文職招聘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處分期間隨處分種類不同而不同。處分輕,則處分期間短,處分重,則處分期間長。警告的處分期間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與撤職為二十四個月。軍隊文職招聘的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軍隊文職招聘被撤銷職務另任較低職務的,要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三)軍隊文職招聘處分的解除

解除處分決定的條件有四個方面:(1)軍隊文職招聘所受的是開除以外的處分。(2)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3)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4)處分期滿。這一條件不是絕對的,軍隊文職招聘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根據(jù)《軍隊文職招聘法》第58條的規(guī)定,軍隊文職招聘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軍隊文職招聘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都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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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隊文職招聘任職回避

1.任職回避中的親屬關系

職務回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秶臆婈犖穆氄衅溉温毣乇芎凸珓栈乇軙盒修k法》在第二條第(四)項中規(guī)定: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范圍

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范圍包括三種:第一、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一機關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國家軍隊文職招聘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三條將同一領導人員解釋為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將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解釋為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第三、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任職回避的變通規(guī)定

(二)軍隊文職招聘的地域回避

《軍隊文職招聘法》第69條規(guī)定,軍隊文職招聘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軍隊文職招聘公務回避

公務回避,是指軍隊文職招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終止職務行為而由其他軍隊文職招聘來行使相應的職權。

1.涉及本人利害關系。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軍隊文職招聘不能執(zhí)行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公務。

2.涉及法定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親屬是特指的,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3.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山東軍隊文職招聘網行測法律講堂-起訴 - 行測知識

山東軍隊文職招聘網行測法律講堂-起訴減小字體增大字體山東軍隊文職招聘網行測法律講堂-起訴

直接起訴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經復議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但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對此行政訴訟司法解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內提起,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A、15日B、30日C、2個月D、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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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guī)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我們這里僅用狹義的法律。在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法律由于制定機關的不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另一類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文物保護法、商標法等。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條件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我國的立法法規(guī)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等。

以上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規(guī)范性的決議、決定、規(guī)定、辦法等,也屬于法律類的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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