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教育中的法律責任8-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9-05-12 12:35:452.幼兒園園舍衛(wèi)生安全設施管理執(zhí)法案例某縣某鄉(xiāng)中心小學附設幼兒園,因兒童廁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學室外廁所。該園兒童家長向縣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復兒童廁所,縣教育局將家長反映通知幼兒園,要求盡快修復兒童廁所,但該幼兒園以種種理由遲遲不予執(zhí)行。該縣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興辦幼兒園,應具備良好的衛(wèi)生條件和確保幼兒安全的設 施。然而,經調查,該幼兒園將為小學生設計的,每個蹲位兩個木制踏板間距為30厘米寬的公共廁所供幼兒使用,違反了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8條第2款 關于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wèi)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以及國家教委《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第30條關于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辦公 用房和廚房 的規(guī)定,妨礙了幼兒的安全與健康。故應根據(jù)《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第(二)項關于對 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 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的規(guī)定處理。3.幼兒園園舍管理執(zhí)法案例某縣一機械廠在擴建住宅時,侵入鄰近的鄉(xiāng)幼兒園園舍場地南北走向1.5米,并填平了其中的沙地??h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機械廠非法侵占鄉(xiāng)幼兒園園舍、損壞幼兒活動場地的行為屬實, 該行為違反了《教育法》精神和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5條關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 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的規(guī)定,故應根據(jù)《教育法》第27條第2款和該條例第28條第(四)項關于對 侵占、 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的規(guī)定處 理。4.幼兒園保育管理執(zhí)法案例某市某區(qū)第三幼兒園為參加一項比賽,組織該園中班、大班幼兒練團體操。每天在是室外排練3個小時,排練期間不許幼兒小便,致使個別幼兒體力不適,直至暈倒。區(qū)教育局在處理中認為,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幼兒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促進幼兒在 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fā)展。然而,該幼兒園組織幼兒排練團體操,打亂了幼兒一日生活常規(guī),違反了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6條關于 幼兒園應當以 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幼兒園可以根據(jù)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以及國家教育委員會 《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第17條 不得限制幼兒大、小便的次數(shù)、時間 ,第21條 幼兒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動靜交替,注意幼兒的實踐活動 的規(guī)定,故應根據(jù)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關于對 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 辦園的行政處罰 的規(guī)定處理。5.幼兒園教師管理執(zhí)法條例吉林省某縣新(個體)幼兒園教師劉某因教育方法不當,對本員幼兒李某長期責罵、恐嚇,造成李某夜間驚恐啼哭??h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劉某變相體罰幼兒的行為屬實,該行為違反了《教師法》及國務 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7條關于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的規(guī)定,故應依據(jù)《教師法》第37條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8條第(一)項關于 體罰或變 相體罰幼兒的 , 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分 的規(guī)定處理。在處罰時,應根據(jù)該幼兒園所在行政區(qū)域的教育規(guī)章《吉林省個體幼 兒園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第(一)項關于 違反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 而造成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工商、公安、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第 27條關于 處罰可分以下六種(也可幾種并罰);(一)警告并限期改進;(二)罰款五十至五百元;(三)賠償經濟損失(含醫(yī)藥費、誤工工資及其他費用); (四)責令停業(yè)整頓;(五)吊銷《備案證》、《衛(wèi)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的規(guī)定處理。

2019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教育中的法律責任7-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9-05-12 12:35:32法律責任主體:事實違法行為的教師本人。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1) 幼兒園教師凡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的,按現(xiàn)行教師管理權限,由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幼兒園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yè)。(2) 教師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中的后兩種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3) 教師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對幼兒園和幼兒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捎捎變簣@或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三、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五章第27條、第28條對違反該條例的下列九種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 法律責任:(1)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2)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3)教育內容 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4)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7)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8)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9)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其中, 許多規(guī)定同《教育法》、《教師法》是一致的。既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教育法》和《教師法》,因此,這里不一一重復,下面僅舉5個典型的案例,以加 深印象。1.園注冊管理執(zhí)法案例某市某區(qū)某街道辦事處籌辦共光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便招收了45名幼兒。區(qū)教育局在處 理中認為,興辦幼兒園對于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fā)展,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打好基礎是十分必要的。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5條規(guī)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 依據(jù)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同時,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保證辦員的基礎條 件,該條例規(guī)定了舉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即第11條規(guī)定: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12條規(guī) 定: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qū)、不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這些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教育法》第27條關于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 者備案手續(xù) 的要求。某街道辦事處籌辦幼兒園,應按上述規(guī)定履行必要的注冊手續(xù)。然而,經調查,紅光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就招生,違反了《教育法》和《幼兒 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故應根據(jù)《教育法》第75條規(guī)定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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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05-12 12:34:57② 由主管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違法向受教育者收費的法律責任行為分析:幼兒園違反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主要指違反國家有關收費范圍、收費項 目、收費標準以及有關收費事宜的審批、核準、備案以及收費的減免等方面的規(guī)定,自立收費項目或超過收費標準,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這種行為不 僅給受教育者的財產權益帶來損害,有時也給其受教育權益帶來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為。法律責任主體:包括國家、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幼兒園。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二、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一) 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行為分析:侮辱教師,是指公然貶低教師的人格,破壞教師的名譽。所謂 公然 ,就是在眾 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眾多的人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關鍵是侮辱被害人的內容已被眾多的人知道,從而使被害人的人 格、名譽受到損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為侮辱,即對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為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如強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損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譽的舉動。二 是言詞侮辱,即以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三是圖文侮辱,即以漫畫、大、小字報等圖文形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毆打教師,是以暴力 方法侮辱教師,或故意非法傷害教師人身健康。在一般情況下,侮辱教師的行為可能會單獨實施,而毆打教師的行為往往同侮辱教師的行為同時并存。侮辱、毆打教 師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主體:實施上述行為的公民個人。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 :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應根據(jù)不同情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1)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的人員侮辱、毆打教師的,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2) 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毆打教師,造成輕微傷害的;公然侮辱教師的,侵犯教師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3) 對于侮辱、毆打教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責任。其中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造成教師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并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4) 對于侮辱、毆打教師,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